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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岁男子被广场舞大妈围攻去世!大妈无罪?究竟谁来担责?

普法君 南海普法 2022-10-12


飞雪连天射白鹿,

笑书神侠倚碧鸳。

聊起江湖,

是各路好汉身怀绝技。

是诡计多端人面兽心,

是侠肝义胆铮铮铁骨......

也是五宗十三派八十一门......

在江湖里,

似乎需要有个帮派,

才能让自己显得有“江湖地位”。

但这都已是历史了~



不过,历史似乎在“重演”——“各帮各派”以新的形式雨后春笋般异军突起。他们便是在全国遍地开花的“广场舞大军”。其声势浩浩荡荡,似乎充满着体育精神和正能量。然而这些年来,各地的广场舞“军团”也惹出不少事。


这不,

前几天湖南长沙一小区内,

广场舞大妈

便“惹”出了一条人命!

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?



事发在小区东门内的小广场。小广场面积和一间教室差不多,两边就是居民楼。


这个广场虽然小,但也不能阻止广场舞大妈的“涉足”。然而,居住在附近的居民就“遭殃”啦!逝者贺先生的家就在广场边上的二楼。



9月6号晚上八点左右,正值饭点和孩子做功课的时间,由于当天广场舞音响的声音太大,贺先生妻子便下楼和跳广场舞的队伍协商调低声音。


但是广场舞大妈们不依不饶,上来就争论起来,“就看到你来这里说,别人不说。”然后集体声讨“围攻”贺先生妻子。贺先生看到这,便下来帮妻子理论,没想到,这一下来变成了两个人都被“围攻”。



这一激动,贺先生突发心肌梗塞倒在地上,送到医院也没能抢救过来。 事发后广场舞大妈们也很快散去,这几天也再没有出来。目前当地派出所以已介入调查此事。


网友们看到这,

太生气了!



广场舞大妈们声音太大太扰民,面对周边业主的反馈,不仅不道歉,不调低声音,反倒自觉“有理”据理力争......


难道人多势众就可以为所欲为吗?

难道以前没反馈,现在就说不得?

难道大家都接受,我就只能忍受?



放在以前的江湖,

也都有江湖规矩。

况且现在是法治社会,

你人再多,

声音再大,

咱也得讲法律呀!



可这其中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?


在这里,普法君想对广场舞队伍说,噪音达到一定分贝,可是违法的哦!



我国《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,禁止任何单位、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。


在城市市区街道、广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、集会等活动,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,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。



法律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,遇到“噪音污染”,我们可以选择报警。另外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也明确规定,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反复教育不改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。因此,在居民区里跳广场舞,当广场舞播放的音乐达到噪音污染时,我们正常维权,有理有据



所以,普法君也想对上文的网友们说,要用什么“恶心的手段对付”,要“报仇”,还有其他网友的“泼粪”等等极端行为,都是不可取的!如此作为,最后受处分的可能会是自己。


可是,

根据物业的说法,

是有很多业主投诉过这些人,

反馈过这个问题的啊,

也有人调解过啊,

但是没效果啊~

普法君,

你是没生活在现实吗?

你是只会纸上谈兵吗?

你这法律说了跟没说一样?

非得出现命案才有人出来好好说?



现实生活中,这也是个让人苦恼的问题。“噪声敏感建筑物”之外的区域我们暂时不讨论,就这则事故里,小区的管理本应是业主们共同协商的事项,像广场舞扰民,也是可以用业主委员会来解决的。


其次,当噪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,物业应该履行其管理小区的职责。不管是制止噪音也好,还是主动报警,都是应该有所行动的。之所以长期“没人出来说”,物业是有责任的。


其实,邻里之间,以和为贵,这些事情也没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,可以协商尽量协商,和和睦睦才是小区和谐文化建设的重点。但是必要时候,还需要我们主动维权,需要履行职责的主体履行到位。


不过,

普法君说这么多,

小伙伴们最关心的

想必还是贺先生“被气死”

应该谁来担责的问题吧!



有人说大妈们“把人骂死了”,如果大妈们“嘴下留情”,不激怒贺先生,贺先生哪里会情绪激动?哪里会因为太激动直接倒地?这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吗?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?


在普法君看来,这里得看具体情况。如果心肌梗塞的体质问题是大妈们没法预料到的,而且大妈们主观上没有“搞死”贺先生的想法,客观上虽然有“围攻”(实际上应该是集体和贺先生对骂)的行为,但也不是坚信自己“不会把人骂死”的“过于自信”,那么,这便属于意外事件,大妈们不需要承担刑法上的责任。然,法律上具体如何定性,还得法院认定啦。



其次,贺先生的死与大妈有关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但是贺先生的死,大妈们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?


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大妈们即便不知道贺先生的体质问题,但是如果在相互对骂过程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,也应当承当侵权民事责任。


如果仅仅是相互之间说几句,贺先生自己便倒地,在普法君看来,这种情况大妈们对贺先生则没有法律上的过错,但是,即便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,也存在大妈们的集体“围攻”导致其情绪失控,进而心肌梗塞的间接因果关系。这种情况下,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,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那么,大妈们对贺先生的死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,予以适当赔偿。



聊到最后,

相信大家也必定感慨万千:


或许有人怒斥广场舞大妈,“为老不尊”;

或许有人为贺先生的死感到不值;

或者也有人会觉得贺先生的做法不理智:明明知道自己身体有问题,明明知道大妈们惹不起,就该忍一忍,也不至于把命搭进去……


面对这样一个令人唏嘘的结局,

相信都不是大家愿意看见的。

我们常说

衣食足而知荣辱,仓廪实而知礼节”,

我们也常说

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,

普法君知道后者的要求太高,

但在如今物质生活愈加丰富的今天,

至少那些“荣辱”与“礼节”别弄丢了……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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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|南海普法微信编辑小组

   法智融媒·法治文化传播师团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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